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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第七章资料四
(发布时间: 2008-7-10 13:49:00 来自:环球网校)

第七章  成本法

第四节  重新购建价格的求取

  一、重新购建价格的含义
  重新购建价格也称为重新购建成本,是指假设在估价时点重新取得全新状况的估价对象的必要支出,或者重新开发建设全新状况的估价对象的必要支出和应得利润。其中的重新取得可以简单地理解为重新购买,重新开发建设可以简单地理解为重新生产。把握重新购建价格的含义,还应特别注意下列3点:
  (1)重新购建价格应是估价时点时的价格。例如,在重新开发建设的情况下,重新购建价格是在估价时点时的国家财税制度和市场价格体系下,按照估价时点 时的房地产价格构成来测算的价格。
  (2)重新购建价格应是客观的价格。具体地说,重新取得的支出或者重新开发建设的支出和利润,不是个别单位或个人实际的支出和利润,而是所必须付出的成本、费用、税金和应当获得的利润,并且为同类或类似房地产开发建设活动的平均水平,亦即客观成本而不是实际成本。
  (3)建筑物的重新购建价格应是在全新状况下的价格,土地的重新购建价格应是在估价时点状况下的价格。因此,建筑物的重新购建价格中未扣除建筑物折旧,而土地的增价、减价因素一般已考虑在土地的重新购建价格中。例如,估价对象中的土地是10年前取得的商业用途法定最高年限40年的土地使用权,求取其重新购建价格时,不是求取其40年土地使用权的价格,而是求取其剩余30年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再如,如果该土地目前的交通状况比其10年前有了很大改善,求取该土地的重新购建价格时不是求取其10年前交通状况下的价格,而是求取其目前交通状况下的价格。

  二、重新购建价格的求取思路
  (一)、房地重新购建价格的求取思路
  求取房地的重新购建价格有两大路径:一是不将该房地分为土地和建筑物两个相对独立的部分,而是模拟房地产开发商的房地产开发过程;二是将该房地分为土地和建筑物两个相对独立的部分,先求取土地的重新购建价格,再求取建筑物的重新购建价格,然后将两者相加来求取。后一种路径适用于土地市场上以能直接在其上进行房屋建设的小块熟地交易为主的情况,或者有关成本、费用、税金、利润,特别是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较容易在土地和建筑物之间进行划分或分摊的情况。
  (二)、土地重新购建价格的求取思路
  求取土地的重新购建价格,通常是假设该土地上没有建筑物,除此之外的状况均维持不变,然后采用市场法、基准地价修正法等求取该土地的重新购置价格。这种求取思路特别适用于城市建成区内难以求取重新开发成本的土地。求取土地的重新购建价格,也可以采用成本法求取其重新开发成本。因此,土地的重新购建价格可进一步分为重新购置价格和重新开发成本。在求取旧的房地特别是其中建筑物破旧的土地重新购建价格时应注意,有时需要考虑土地上已有的旧建筑物导致的土地价值减损,即此时空地的价值大于有旧的建筑物的土地价值,甚至大于有旧的建筑物的房地价值。
  (三)、建筑物重新购建价格的求取思路
  求取建筑物的重新购建价格,是假设该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已经取得,并且该土地为没有该建筑物的空地,但除了没有该建筑物之外,其他状况均维持不变,然后在该土地上建造与该建筑物相同或者具有同等效用的全新建筑物的必要支出和应得利润,也可以设想将该全新建筑物发包给建筑承包商(建筑施工企业)建造,由建筑承包商将能直接使用的全新建筑物移交给发包人,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应支付给建筑承包商的全部费用(即建设工程价款或工程承发包价格), 再加上发包人的其他必要支出(如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投资利息、销售税费等)及发包人的应得利润。

  三、建筑物重新购建价格的求取方式
  按照建筑物重新建造方式的不同,建筑物的重新购建价格可进一步分为重建价格和重置价格。这两种重新购建价格可以说是两种重新购建价格基准,分别称为重建价格基准和重置价格基准。
  重建价格也称为重建成本,是指采用与估价对象建筑物相同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建筑设备和建筑技术及工艺等,在估价时点时的国家财税制度和市场价格体系下,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建筑物相同的全新建筑物的必要支出和应得利润。可以把这种重新建造方式形象地理解为“复制” 。因此,进一步地说,重建价格是在原址,按照原有规格和建筑形式,使用与原有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建筑设备相同的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建筑设备,采用原有建筑技术和工艺等,在估价时点时的国家财税制度和市场价格体系下,重新建造与原有建筑物相同的全新建筑物的必要支出和应得利润。
  重置价格也称为重置成本,是指采用估价时点时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建筑设备和建筑技术及工艺等,在估价时点时的国家财税制度和市场价格体系下,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建筑物具有同等效用的全新建筑物的必要支出和应得利润。
  上述两种重新建造方式所得出的重新购建价格往往不同。一般的建筑物适用重置价格,有历史或美学价值的建筑物适用重建价格。但因年代久远、已缺乏与旧建筑物相同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建筑设备,或因建筑技术、工艺和建筑标准改变等,使“复制”有困难的建筑物,一般只好使用重置价格,或者尽量做到“形似”。
  重置价格的出现是技术进步的必然结果,也是“替代原理”的体现。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成本会降低,因此,重置价格通常比重建价格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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